年逾七旬的张先生(化名)买了一套房子给自己和妻子住,登记在小儿子名下,没成想生了一场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医院出来后还要和妻子搬出住了十几年的房子,住进出租房,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思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老人被迫搬离
居住多年的房子
年逾七旬的张先生与张太太育有子女4人。2003年12月,张先生在厦门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当时还在读大学且尚无收入来源的小儿子小辉(化名)名下,但房子实际由他和太太居住,产权证由太太保管。小辉也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承诺该套房屋仅作为父母生活居住和养老之用,并保证在父母有生之年不转让出售该房产。
2019年,张先生突发脑出血住院。后来,张先生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根据张太太和两个女儿的申请,指定张先生的大儿子大辉作为其监护人。
“2020年春节后,小辉就威胁父母搬出某小区,遭到拒绝后,小辉就将父母的物品直接清出,并将房门换锁,强行把他们赶出来了。”张先生的大儿子大辉(化名)说,比起这些,更过分的是,小辉趁母亲在医院照顾父亲,便以产权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子的产权证,准备卖掉房子。实际上原产权证并未遗失,一直由母亲保管。小辉不仅没有尽到保障父母居住养老的责任,还严重侵害了父亲的权益。希望法院撤销父亲对小辉的房产赠与,将房屋产权返还至父亲名下。
对于大辉所言,小辉通通不认账。他表示,家中只有他一个儿子留在厦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至于父母为什么会搬离小区,则是为了躲避因争夺财产发生争执。小辉说,大辉多次到某小区闹事、对房子门锁浇灌胶水,逼迫他交出房子,还唆使鼓动母亲及亲属做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陈述。这些都是哥哥为了侵占父亲财产做出的行为,希望法院撤销大辉对父亲的监护权。
法院认为
赠与合同应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是张先生独自出资购买并赠与小辉,双方赠与合同关系成立,小辉应承担保证张先生居住权合同义务。
双方虽对张先生搬离某小区的原因各执一词,但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结合亲属、护工证言,小辉的主张难以令人信服。小辉声称已将房屋出租给朋友,无法立刻让朋友搬走。然而,朋友对2021年所订合同的中介、内容、租金、房屋坐落等关键信息概不知晓,首期租金支付方式也与小辉所述不符,小辉对收款去向的陈述亦前后矛盾。不仅如此,小辉不同意朋友继续承租、父亲收取租金的方案,他承诺的解决租赁关系后让父母入住,至今仍未兑现。
综上可认定小辉违反赠与合同的约定,且严重侵害了赠与人张先生的合法权益,赠与合同应予撤销,小辉应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张先生名下。
小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先生、张太太放弃对房子赠与合同的权利主张,小辉同意父母在房子中居住至终老并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并向父母书面道歉。(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