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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使用公积金岛内购房 首套首付调整为25%

发布时间:2023-11-22  来源:海西晨报  

  日前,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优化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自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将阶段性启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可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本市住房,政策执行期与2023年9月18日出台的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的执行期保持一致,有效期至2024年9月17日。

 

  按照《通知》,厦门调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思明区、湖里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本市无住房的,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5%;本市有1套住房的,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35%。

 

  今后,厦门还支持缴存人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缴存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根据《通知》,还款满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可申请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业务。缩短期限后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月收入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取消提前还款的前置条件和缩期后贷款月还款额不高于贷款发放时的首月还款额、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必须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缩期前后期限间隔不低于一年以及每年只能办理一次等限制规定。

 

  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因借款人失业、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等原因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降低月还款额,减轻贷款职工还款压力。(记者 叶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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