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分类监管住宅与非住宅项目、实行预售资金分级监管……近日,我市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购房资金监管方面推出一系列创新措施。自5月1日起,新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将按《办法》执行。
亮点1: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 设置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
《办法》明确,购房人缴交的定金、购房款等应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市住房和建设局指出,此举是为了做到购房环节全流程、全链条监管,购房款项全覆盖监管,有利于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为了方便资金收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开监管账户信息(包括监管账户开立行、账户名称、账号等)。此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设置仅关联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协助购房人将购房款和定金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亮点2: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调整预售资金后续应留存额度
我市此次还建立预售资金分级监管机制,《办法》按照《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调整预售资金后续应留存额度。其中,AAA级留存额度调整为应留存资金额度的70%;AA级留存额度调整为应留存资金额度的80%;A级留存额度调整为应留存资金额度的90%;B级后续应留存资金额度不变;C级留存额度调整为应留存资金额度的120%,且不得通过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此外,《办法》明确将商品住房的建筑工程分项(即主体结构)和装修工程分项两个部分单列监管,住宅类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后,开发企业方可核定装修工程分项应留存资金额度。
亮点3:明确最低初始留存额度 分类监管住宅与非住宅项目
《办法》规定了初始留存额度计算方法,监管账户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工程造价和施工合同金额二者中较高者,以及风险金共同核定。同时,将预售项目分为住宅类和非住宅类项目进行分类监管,工程造价按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厦门市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住宅全装修标准核算。
市住房和建设局对此进行解读,相较现行监管方式,根据《办法》核定的工程造价对应的监管额度已明显提高;相应的,《办法》规定的风险金比例从原来工程总造价的20%调降为10%。(记者 袁舒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