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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拍卖房样板房不一样 买房者起诉要求退房

发布时间:2024-07-01  来源:台海网  

  近年来,通过拍卖购房成为不少人低价捡漏的选择,但各种买卖纠纷也随之产生。一男子花巨资买房后,却发现该房子没阳台没飘窗,拍卖房和样板房不一样,能退吗?日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涉拍卖房的合同纠纷。

 

  购买拍卖房过户后

  发现没阳台没飘窗

 

  小高在2023年3月获知,厦门A公司委托厦门B拍卖公司,拍卖厦门某小区17套住宅。

 

  小高称,B拍卖公司说17套住宅户型完全一致,还可以到401样板房查看户型。他去看了样板房,挺满意的,就拍下了801室,同年6月6日完成过户。

 

  但是,当小高首次进入801室后,却发现交付的房产有两处与401样板房不一致。一是次卧无阳台,二是主卧无飘窗。为此,他便将厦门A公司及B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小高在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仍于8月8日开始该房产的装修。

 

  是否“重大误解”

  买主能不能退房

 

  “从实地查看样板房401室至6月11日,我自始至终未能进入801室。”小高起诉称,因为未能进室,所以他对该房屋的认知始终停留在对外宣传的视频、书面图片、网拍视频以及作为参考的401室。拍卖公司明确告知拍卖标的是一致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期间,小高也多次联系厦门A公司,要求进入查看801室,但诉求未被满足。因此,小高认为竞拍801室是其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他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面对起诉,A公司表示,案涉801室的拍卖流程依法依规,并不存在小高所称的隐瞒或者未对外披露信息。拍卖宣传中,关于户型的介绍明确指出:“此图为户型示意图,不同楼栋、楼层的窗户、阳台、朝向、面宽等细节与此图有所差别,应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工程图为准,请业主详细核对。”小高在拍卖前已经进行了看样,并与B拍卖公司签署了《竞买协议书》,清楚了解拍卖相关流程。在试图通过起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小高仍于8月8日开始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小高的装修行为,可视为其对竞买房屋的接受与认可。

 

  因此,B拍卖公司认为,其已尽到告知义务,拍卖前期进行广告宣传与实地看样,看样时间为2023年2月9日至3月30日。因小高意向楼层为6楼以下,他此前多次现场看样401室,并未申请801室看样及咨询。拍卖当天,他原先竞拍201室,因竞争激烈临时选拍801室。

 

  不算重大误解

  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厦门A公司、B拍卖公司是否存在导致小高产生重大误解的行为及小高应否产生重大误解。

 

  第一,案涉房产竞拍公告明确载明的流程为看样在先,所有房屋信息数据以不动产权登记为准,且户型示意图仅为参考示意图,并不具有唯一确定性,亦有提示该户型并非适用于任一套房产。小高对此应当知情,再以未告知为由主张误解明显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小高并未举证其曾联系A公司、B拍卖公司看样801室但遭到拒绝,亦未举证证明拍卖公司曾明确告知其他标的户型均与401室完全一致。小高决定参与其未看样的标的物的竞拍系其自主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房屋部分阳台位置、窗户类型等差异,并不能根本影响权利人享有标的物的物权权益。本案中,小高并非对面积、价格、品质等核心成交因素产生错误认识,而是称因801室与401室样板房存在部分户型差异而对竞买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该种情形显然无法达到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程度。小高在竞得801室后,已通过自行装修解决了其所称的次卧无阳台问题,也说明小高所称的户型差异并不构成能导致错误认识的核心成交因素。

 

  综上,小高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小高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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