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卖给有购房需求的小智(化名),还隐瞒了自己是房主的事实。房屋过户后,小智意外得知这一事实觉得自己被骗了,要求中介退还购房款并承担房屋交易税费2万元。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签完合同 买家发现中介竟是房主
小捷(化名)是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2022年,他想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卖出去,便借工作之便,认识了有购房需求的小智。于是,小捷以房产经纪人的身份,向小智推介自己的房屋。为了防止小智知道自己是房屋产权人,小捷在向小智发送不动产权证照片时还对房屋权利人的信息作了遮挡处理。
2022年11月,小智同意以37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并约定到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之后,小捷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委托朋友代为办理房屋出售手续。同日,朋友代理小捷与小智、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约定房产成交总价为37万元,中介费5000元。合同签订次日,房屋变更登记至小智名下,小智缴纳各项税费共计2万元。房产过户后的第三天,小智偶然得知小捷就是房主,便找某房产中介公司及小捷沟通,小捷同意将中介费5000元退还给小智。
小智左思右想觉得不对劲:自己一直以为小捷只是中介,对他放松了戒备。小捷作为房产中介,同时又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保持中介应有的立场,不仅抬高价格牟取私利,还伙同中介公司通过虚构房屋出售人,以公证委托他人代办卖房手续的方式欺骗、误导自己。某房产中介公司不仅没有约束其员工,反而帮助小捷进行隐瞒、欺骗,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支持原告撤销交易的诉求
小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小捷退回购房款37万元,并要求小捷、某房产中介公司承担房屋交易税费2万元。
小捷认为,小智是自己多次看房后决定购买这套房子,至于出卖方是谁并不重要。房子的成交价格也符合市场行情。如果小智认为价格不合理,他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某房产中介公司则认为,公司只是中介方,这套房子产权清晰,没有纠纷,是可以正常交易的,成交价格也是合理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捷及某房产中介公司在向小智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小捷是房屋所有权人的重要信息,始终以中介身份向小智推介房屋、协商价格、促成交易,并否认自己是房主的事实。小捷、某房产中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已构成欺诈。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小智的诉讼请求,小智有权撤销《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小捷应向小智返还购房款,而小智需将房屋返还给小捷,小捷和某房产中介公司应赔偿小智缴纳的2万元税费损失。
法官提醒 中介应履行如实报告义务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房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中介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秉持诚信原则,切实履行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若房产中介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买卖双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中介人不仅需承担合同被撤销的不利后果,还将面临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房产中介应当向买卖双方如实报告的信息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房屋权利信息,如房屋性质、房屋权属信息,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况;
2.房屋实况信息,如房屋坐落、面积、朝向、建筑结构、房屋质量、使用年限等;
3.其他影响交易的信息,如购房资格、贷款条件、税费情况、户口及学区学位占用情况等。(记者 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