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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要装电梯 交了定金有人反悔

发布时间:2024-09-24  来源:厦门日报  

  老旧小区想要加装电梯需要取得大部分业主的同意,但交完电梯定金后有业主后悔,定金退不了,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幸福小区是老旧小区,其中一栋楼有业主希望加装电梯。这栋楼共有21户,大家讨论了几年,最终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达16户,符合相应标准。于是,他们共同委托业主代表小李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小李代表业主与电梯公司签订《增设电梯合同》:业主方支付定金3万元,若业主方违约,已支付的定金不退回且需再向电梯公司支付补偿金2.6万元。

 

  合同签订后,16户业主共同在《增设电梯业主公示书》上签字、捺印,并在小区公示栏公示。不料,在公示期内,原本同意增设电梯的101、202室业主却突然反悔。这下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比例降低为66.7%,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电梯增设工程再次停摆,其余14户业主只能根据《增设电梯合同》的约定,被电梯公司没收已支付的3万元定金,并支付2.6万元补偿金。

 

  14户业主认为,是101、202室业主临时反悔导致电梯无法安装,他们被迫承担了违约责任。因此,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101、202室业主赔偿合同违约损失5.6万元。

 

  对此,101、202室业主认为,14户业主没有在业主群中公开协商,而是用单独沟通的方式,故意隐瞒反对意见,骗取他们的同意。在增设电梯方案公示期间,他们才获悉其他个别低层业主也反对安装电梯,所以决定撤回签名材料,明确不同意增设电梯。

 

  法院经审理认为,101、202室业主作为低层住户,虽对增设电梯的需求不如高层住户强烈,且容易受到其他住户的意见影响而左右不决,但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应认真考虑己方意见,并慎重对待其签字和承诺产生的法律后果,故101、202室业主撤回同意的行为构成违反承诺及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14户业主并无其他业主参与表决和表决意见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本次增设电梯遵循“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充分保障了每户业主参与表决的权利。且14户业主在明知101、202室业主反对的情况下仍支付了定金,并在3个月后才终止履行合同,对损失的产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各因素,法院酌定由101、202室业主对加装电梯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根据《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增设电梯应按民法典规定,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14户业主表示可以就继续推动电梯加装工作进行协商,但101、202室业主明确表示不同意加装电梯,导致已产生的损失只能在过错方之间进行分配,双方利益均受损。因此,在面对业主共同事项时,住户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原则,和谐处理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纠纷,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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