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缴存行为,同时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该政策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据悉,《通知》明确了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范围,并特别指出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用工的缴存主体也得到了明确。此外,政策还明确了在厦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永居证外国人可以缴存。
在缴存基数方面,新录用的职工,包括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核算标准进行了重要调整。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录用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即需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录用当月工资,录用当月工作未足月的,按照折算后的全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则调整为录用当月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录用当月工作未足月的,按照折算后的全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更是给予了极大的灵活性,允许他们在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额,且同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政策还新增了单位可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的情形和规定。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同一年度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但不可低于1%,缴存比例应取1%的整数倍。不过,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时,每次降低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经济效益好转或降低缴存比例到期后,应当恢复至正常比例。
在欠缴补缴方面,政策也进行了规范,规定单位补缴职工离职当月住房公积金时,可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的当月工资总收入计算;同时,明确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通知施行后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设置受理期限。用人单位在通知施行后发生欠缴、少缴行为的,应按规定补缴。(记者 王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