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3月12日讯(闽南网记者 张韩丰)近日,漳州市医疗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下发实施意见,漳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意见规定,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7.5%降至4.35%,其中职工医保缴费费率由7%降至为4%,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5%降至为0.35%。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减征期的企业单位缴费,补缴欠费和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单位缴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根据实施意见,阶段性减征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不得延后执行。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意见明确,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保经办机构如期按原基数划拨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