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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过世未立遗嘱 他的兄妹也能分房屋等遗产?

发布时间:2020-05-27  来源:闽南日报  

  老伴病重去世,儿子又不幸意外身亡,南靖县50岁的华女士接连经受了丧夫和丧子之痛,在其准备办理先前与丈夫共有房屋和店面的房产证时,却被告知丈夫的兄妹对该房屋有部分继承权。万般无奈之下,华女士一纸诉状,将丈夫的兄妹4人告上法院。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法定继承权纠纷案。

 

  华女士与丈夫生前在南靖县山城镇购买了一套房屋和店面,2011年,其丈夫因病去世,然而世事难料,2017年,华女士的儿子又不幸意外身亡。2019年,接连经受了丧夫和丧子之痛的华女士,准备办理先前与丈夫共有房屋和店面的房产证时,却被告知没有其丈夫和公公的遗嘱,华女士对这房屋和店面未享有全部份额。“这是夫妻共有财产,现在丈夫过世,为什么我对房屋和店面没享有全部份额?”华女士对此很不理解。

 

  原来,华女士的丈夫过世后,由于没有订立遗嘱,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其丈夫的父亲有权继承该房屋和店面的部分份额。

 

  2015年,其丈夫的父亲去世后,同样没有订立遗嘱,按照相关法律,老人的其他子女,同样有权在老人继承的份额内对该房屋和店面享有部分继承份额。华女士想要单独继承这套房屋和店面的所有权,只有请来自己去世丈夫的所有兄弟姐妹,并要求他们放弃继承。由于华女士与丈夫的其他兄妹4人就上述房屋及店面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4月,华女士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涉及“家务事”,决定优先调解。在调解中,承办法官对原被告释明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理智协商,拿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房屋和店面归华女士所有,华女士向丈夫的兄妹4人分别限期支付25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本案中,华女士的丈夫和公公生前均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同时,为避免继承纠纷,建议老人家在身体健康时订遗嘱。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除了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外,其他四种形式都将“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

 

(魏明东 简林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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