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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预售资金须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发布时间:2021-05-17  来源:海峡导报  

  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必须由购房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由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缴存……这是导报记者近日从漳州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获悉的,该通知将从今年7月15日起施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须购房者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该《通知》对于预售资金缴存有更进一步的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告知购房人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购房人支付的其他任何款项)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与之前政策相比,此次不仅要求定金要缴存到监管账户,还要求预售资金缴存必须购房者本人,不得由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缴存。

  同时,《通知》要求监管银行在出具“房款到账清单”时,应核查预售资金是否由购房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预售许可等信息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其销售或代理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在售商品房一房一价销控表、住建和市场管理等监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完善情况及位置分布,委托代理销售的,应公示代理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信息;其他应公示信息,如房屋产权年限、土地年限与一般项目有较大差别等容易产生较大纠纷的情况。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并在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现场公示。

  部门监管不到位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通知》强调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因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销售、违规处置购房人所交各种资金、不及时办理网签备案等行为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查处,并按监管协议约定暂停其预售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暂停该项目的预售许可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有关部门予以依法追究。

  此外,对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履行监管义务的、违规拨付预售监管资金、不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商业银行,可暂停其承接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并通报人行、银保监局。造成后果,由有关部门予以依法追究。(记者 赖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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