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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优化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流程

发布时间:2023-08-16  来源:闽南日报  

  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近日漳州出台《关于漳州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聚焦漳州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及企业需求,从优化联合验收事项、整合验收申报条件、调整联合验收方式、更新审批申报流程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提高验收效能、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助力项目早验收、早投产,实现改革政策落地实效与群众满意度的“双向奔赴”。

 

  根据《补充通知》,漳州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在通过验收后,由牵头部门出具《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不必再单独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意见书》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具有同等效力,建设单位凭《意见书》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同时,漳州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验收条件中的“质量合格文件及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材料整合纳入工程竣工档案,一并作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材料,在确保“新文书”能用的同时做到“旧材料”不缺。

 

  “《补充通知》一大亮点,就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再作为申请事项,建设单位在申报联合竣工验收时无需申报此事项或上传相关材料。”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符合联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发起联合竣工验收。若项目涉及海绵城市、养老基础设施、婴幼儿照护设施、配套教育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环卫设施、智能安防小区建设、信报箱、广电网络等专项领域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同步通知民政、教育、公安、邮政、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漳州分公司等相关主管或接收单位参与或自行现场验收。初验或复验合格的,由牵头部门出具《意见书》,并与各单项验收事项的合格文书一并推送至工改系统,不再单独核发,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获取各项验收合格“小文书”。

 

  同时,《补充通知》明确取消分批次验收,漳州首次申报验收的项目或单位工程原则上不再分批次进行验收,报验的单位工程需保持一致。除新项目外,已完成部分验收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自愿原则,自行选择继续完成剩余验收(备案)事项或直接按照《补充通知》方式进行验收,从而确保“老项目”可收尾。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因建设期间使用的法规标准与现行制度差异较大而造成难以验收等历史遗留工程,本着尊重历史、确保使用安全的原则,由牵头部门参照工程建设时的法规标准研究解决,不搞“一刀切”,确保“全类型”可验收。

 

  此外,漳州积极完善线上线下业务融合办理,推行联合验收全流程网办,全过程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审批文书以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形式予以体现。(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杨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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