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通过全链条、体系化规定,让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实现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变,标志着漳州海绵城市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
突出实用管用
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等问题
《条例》立足漳州海绵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确定住建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规定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根据《条例》,在编制或者修编市政道路、绿地、广场、河道水系、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并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控制指标,落实对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山体、城市公园绿地、雨水调蓄公园等海绵城市设施确定为重要生态空间,并公布相应的保护范围。
城市老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黑臭水体和易涝点治理、道路改造、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要求,分期分批进行改造,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雨天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等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符合“四同步”制度,即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竣工验收范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不适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应制定豁免清单。
突出问题导向
损坏海绵城市设施最高处五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行维护人,具体明确了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根据《条例》,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易堵塞物;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禁止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等海绵城市设施;禁止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将由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明确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利。 (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章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