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刚开始,就有不少消费者拨打“12315”投诉反映在江津的几处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时,发生消费纠纷。
江津消委会以这几个真实案例,提醒市民购房时注意,签订合同前,一定要约定清楚具体事项。
案例一 赠送面积打折扣
2014年1月,市民王某在江津区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130平米的商品房(价格:98万元,有合同)。购买前,该楼盘在宣传广告中称,王某如购买130平方米的商品房,销售商则会赠送相应的64平方米地下室和41平方花园,当时王某觉得还可以。
但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加合同中,王某均未要求开发商注明上述在宣传广告中所称要赠送64平方米地下室和41平方花园的内容字样及印章,他觉得接房时,开发商应该会赠送101平方米。
后来王某接房,他对开发商赠送的64平方米地下室和41平方花园进行了测量,发现花园只有10余平方,比之前广告宣称赠送的41平方米少了31平方米。
案例二 开发商未兑约定 还拒退首付款
2014年2月,市民肖某在江津区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决定购买商品房后,肖某当场交首付款11万元给开发商,并与其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该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为肖某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如未办到按揭贷款可退首付款。
由于该开发商至今未为肖某办理到按揭贷款,肖某决定取消购房计划,并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将首付款立即退还,但开发商拒绝退款。
案例三 开发商承诺退款但拖延
2013年11月,市民谢某在江津区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交纳15万元认购金,同时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协议约定:2014年5月31日前签订合同,但直至2014年9月,开发商也迟迟不与谢某签订合同。
谢某决定取消购房,并要求开发商退款。开发商承认退款,并解除之前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
但谢某将协议和票据交开发商办理退款,开发商将此事拖延至今。
目前江津消委会已经受理这几起投诉,并要求相应开发商尽快做出回应,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江津消委会特别提醒广大购房者,在选购商品房时需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购房做到“一择房二看房三商量四决定”,每缴纳一笔钱,要确认其实际名义,并保存好相关票据。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必须仔细查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条款,包括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交付条件、面积误差处理方式以及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和违约责任等。至于销售商宣传广告或口头承诺的事项,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将承诺的事项书面记录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同时开发商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上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