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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开发商办产权证拖延遭状告 被判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泉州晚报  

  安置房交房多年才拿到房产证,而土地证还没踪影,尤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南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须协助尤女士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  2005年12月22日,尤女士与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安置协议书》,约定开发商将位于南安市溪美环西小区20幢某套房安置给尤女士。合同签订后,尤女士按约付清 全部款项给开发商,并于2007年12月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直至2011年7月份才将相关手续送房屋登记机关登记。

 

­  2014年,尤女士将开发商起诉到南安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协助她办理土地证等。

 

­  法院查明,2011年7月19日,尤女士办理了该安置房的房产证,但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

 

­  法院认定,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开发商已构成逾期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按照尤女士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

 

­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必须协助尤女士办理其安置房的土地证分割登记手续,并将办理土地证需由开发商提供的相应材料交付给尤女士;开发商必须支付相关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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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办证 开发商被判违约

 

­  泉州网7月29日讯 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却一拖再拖,林女士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称,该套房所在小区的安置房未缴交公共维修基金,导致其延期协助办证。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  据悉,林女士与开发商于2010年8月2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学府上城文渊楼(3号楼)一套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 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开发商原因,林女士不能在商 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林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12年3月27日接收房子。开发商 于2014年5月27日向泉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提交办证所需材料。

 

­  2014年5月23日,林女士以延期办证为由将开发商起诉到丰泽区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  庭审中,开发商称,林女士的房屋所在小区的安置房未缴交公共维修基金,导致其延期办证,非自己的原因,因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法院认 为,诉争房屋所在小区的安置房未缴交公共维修基金确实存在,但并无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因未缴交公共维修基金导致开发商延期办证予以确认,因此,对开发商 的该辩称不予采纳。

 

­  法院一审认定,开发商确实存在逾期协助办证的行为,应支付林女士违约金2772元。宣判后,林女士提起上诉。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  安置房无产权证买卖引纠纷

 

­  泉州网7月29日讯凭一纸转让协议,陈先生从李某等人手中购买了一套位于丰泽区尚园小区的安置房,因没有产权证,到头来引发了一场官司。

 

­  据悉,陈先生与李某等四人于2011年9月1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李某一方将尚园小区8号楼的一套房产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陈先生;李先生等 人以每年22500元承租该房产,租金每月分三期支付;若超过两个月未按时支付租金,陈先生可以收回该房产。协议签订后,陈先生支付该房款50万元,李先 生等人亦继续居住在该房产中,但租金迟迟未交。

 

­  2014年,陈先生将李某等四人起诉到丰泽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关于尚园小区8号楼某室房产的买卖合法有效。

 

­  经审理,法院确认,李某等四人均在转让协议和收款证明中签名、摁手印确认。涉案的房产系拆迁安置房住宅。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方将《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书》原件交给陈先生收执。

 

­  法院一审判定陈先生与四被告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涉及房产买卖的部分合法有效。(记者 黄墩良 苏凯芳 实习生 许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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