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妻子张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以林某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于林某名下。
2016年,林某通过房产中介牵线,将该房产转让给韩某,并会同韩某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2017年,张某向法院起诉,以该房产系夫妻共有,林某未经她同意擅自转移产权为由,要求相关部门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通过中介公司,与林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当时该房产登记在林某名下。韩某基于对不动产产权登记公示内容的信赖,有理由相信林某出售该讼争房屋时有处分权,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本案中,房产是林某和张某婚后取得的,但他们在签订购房合同及进行产权登记时,均是以林某的名义。虽然《婚姻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采用法定共同所有财产制度,但并不排除夫妻约定财产归属的可能。而韩某通过中介支付了合理对价,取得了该房产,属善意取得,张某无法撤销该房产登记。
目前房产作为家庭重要财产,夫妻在购置和处分时,应本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合理协商,妥善处理。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发,夫妻双方可以采取“共同房产,共同登记”的做法,借助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核职能,可以有效避免共有房产被其中一方擅自处分,造成损失。(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翁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