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福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
市场主体拟设住所(经营场所)涉及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卫生和安全的要求。此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市场主体不得将下列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违法建筑,依法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抗震性鉴定不合格的房屋,可靠性鉴定为III级、IV级的房屋,安全性鉴定C级、D级房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记者 江海 刘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