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印发《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导则(试行)》,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设置在新建住宅建筑的架空层。
《导则》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应将配建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建设和使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独立设置,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当设置在室外时,距民用建筑外墙不应小于3米,距建筑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米。受场地条件限制等原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也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并宜靠外墙布置;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首层(含夹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数超过100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公共视频系统。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设置在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室外地面停车位的,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米。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层、高层建筑或独立建造汽车库内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记者 孙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