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双方曾签订定金协议。后因买卖双方无法就房屋买卖合同达成一致,定金协议解除,买卖双方需要担责吗?
2023年2月22日,出售方柳先生和买受方丁女士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协议约定,柳先生收取丁女士30万元定金,双方需在当年3月10日之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完成交易,任何一方违约都将承担相应责任。柳先生若违约,需退还定金并支付30万元违约金;丁女士若违约,则会失去定金。
丁女士依约转账30万元定金。然而,从定金协议签订到2023年3月10日,丁女士与柳先生多次就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和交付条件进行磋商,多次修改方案,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当年3月30日,柳先生决定解除定金协议。丁女士要求柳先生按照约定退还30万元定金并支付30万元违约金,柳先生仅同意退还定金,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对簿公堂,丁女士提起诉讼,柳先生也提出反诉。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定金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协议属于预约合同,其目的是为订立正式完备的本约合同创造条件。此次纠纷中,双方在签订定金协议前未就付款方式达成一致,签订后虽持续协商,但仍未能就关键条款达成共识,导致合同无法签订。不过,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都已尽到合理的协商努力,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责任归咎于某一方。基于此,法院判决柳先生退还丁女士30万元定金,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法官表示,在当下的经济往来中,预约合同应用广泛。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或是因为对某些事项暂时无法达成一致,希望后续明确;或是存在客观障碍,暂时不具备订立本约的条件。若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在磋商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都将被认定为未履行预约合同义务。
法官提醒,合同订立双方在签订预约合同前,要充分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谨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将达成的合意内容以书面形式体现在预约合同条款中,并遵守诚信原则。如有异议应积极沟通协商,避免草率签约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