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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规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

发布时间:2026-06-30  来源:海西晨报  

  小区公共收益归谁?钱怎么花?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围绕当前公共收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职责划分、资金管理、收益使用、公示监管、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厘清管理权责,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及相关合法权益。

 

  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收益

 

  哪些钱算公共收益?《办法》规定,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道路、绿化带、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者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利用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公共收益利息收入;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利用架空层等公共空间经营产生的收入等。

 

  根据《办法》,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鼓励盘活小区闲置空间

 

  公共收益归谁?《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必须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等内容。合同没约定的经营事项,必须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签订合同或协议,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备。业主大会成立后,业委会必须开设专用银行账户,单独设账。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鼓励业委会、物业“脑洞大开”,通过共建等方式引入各方资金资源,把小区闲置空间和设施盘活,让公共收益的“雪球”越滚越大;同时,鼓励把业委会管理的公共收益收支由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写进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

 

  推行差异化审计标准

 

  如何让公共收益更透明?《办法》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委会应当按规定定期公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包含公共收益收入情况、公共收益分配情况、业主大会分成部分公共收益支出情况、结余转存与专户管理情况四个部分。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或者协议等材料。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首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发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信息管理系统上公示。《办法》还规定,推行差异化审计标准,年度公共收益5万元以下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不开展审计;年度公共收益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每年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一次审计。审计费用可从公共收益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实行统一审计。(记者 叶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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