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江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
为此,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政策做了解答。
一、关于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方面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占用,至今未改建、扩建的宅基地,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公告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镇(街道)审核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按照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未超过批准面积的,按批准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出批准面积的,批准范围内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以确权。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20年7月3日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但无权属来源的,待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该类型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后,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持补办后的用地手续依申请予以办理登记。
(二)有批准手续宅基地上的房屋确权登记方面
1.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对批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批准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只在房屋分户图和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
2.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对批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按不超过四层的范围进行登记。超出四层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只在房屋分户图和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2020年7月3日后未经批准建成的房屋,不予确权登记。
3.整幢房屋总层数(含地下和地上)超过四层(不包括四层)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报告,方可受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整幢房屋总层数(含地下和地上)达七层及以上的,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
(三)符合规划的问题
房屋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镇(街道)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
(四)几种情形宅基地登记处理
《通知》明确了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继承、司法裁判等情形合法取得宅基地的登记处理,同时明确不认定为“一户多宅”的几种情形。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1.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按现状进行使用权确权登记,房屋至今未进行改建、扩建,按现状建筑面积予以登记。
2.《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才能进行使用权确权登记。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房屋,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办理。(记者 阙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