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后未办理过户,房产依法被拍卖,买受人能申请解除查封吗?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驳回其解除查封拍卖房产的诉讼请求。
案情概述
买二手房未办理过户 房产被拍卖提出异议申请
2021年,瞿某(被告)向晋江某公司(原告)借款128万余元,其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经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应偿还借款128万余元。判决后,因瞿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查封瞿某名下位于晋江的一处房产。
2023年,案外人王某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立即停止对瞿某名下案涉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查封、评估、拍卖等措施。王某的理由是上述案涉房产系其于2021年2月10日向瞿某购买的。
经法院审理,王某与瞿某于2021年2月10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瞿某以175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产出售给王某。王某根据《房产买卖合同》于2021年2月、3月向瞿某支付购房款(含定金)51万元,但在此期间,王某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因此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购房应尽快过户 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才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王某向瞿某购买案涉房产以及法院查封该房产时,案涉房产仍处于泉州地区限售限购状态,王某非泉州市户籍,且未能证明其具备泉州市购房资质;同时,案涉房产在售卖时处于限售时期,系王某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故王某主张排除执行,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案涉房产无法解封,依法进行拍卖。
法官提醒,群众在购房前应详细了解当地房产政策以及自身购房资质,购买可以尽快过户的房产,避免造成财产损失。(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