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南国土资告〔2017〕26号
经南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一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要求
其他相关要求及说明:1.用地建筑面积控制:(1)住宅用地计容总建筑面积:67369平方米<S≤195370平方米;(2)幼儿园用地计容建筑面积:S≥3510平方米。2.拍卖出让地块用地范围、规划设计条件,详见南规〔2017〕47号文及相关规划红线图。
二、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活动。申请人只可单独竞买,不得联合竞买。
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同时,竞买申请人应提交竞得后用于交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如该地块竞得人虚假提供或隐瞒事实出具上述承诺书的,出让人将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定金不予返还。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不设定保留底价。
该地块采用“限地价、竞房价”方式拍卖出让,限定项目建成后住宅部分自本宗地建筑全部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的住宅部分最高销售均价为4100元/平方米(仅指毛坯房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后,5年内不得转让出售。
当拍卖竞价达到竞价上限价格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叁佰万元(¥113000000)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竞住宅部分最高销售均价,即以4100元/平方米为起始价,向下竞房价,减价幅度为50元/平方米或50元/平方米的整数倍,竞报住宅部分最高销售均价最低者为竞得人。成交土地出让金即为竞价上限价格,项目建成后住宅部分自本宗地建筑全部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的住宅部分最高销售均价不得高于最终报价。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12日17时(工作日),到南安市溪美工商所六楼土地储备中心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12日17时(工作日),到南安市溪美工商所六楼土地储备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2日16:00(须到账)。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7年7月13日12:00前确认其竞买资格。报名截止时,经资格审查,如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则取消本次拍卖活动,重新组织出让。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17年7月14日9:30在南安市交通大厦附属楼二楼会议室举行。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土地成交后,竞得人缴交的竞买保证金中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款的20%部分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竞买保证金数额超出土地成交价款的20%的余额部分和定金抵作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如竞买保证金不足土地成交价款的20%,则竞买保证金全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定金抵作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竞得人在竞得该地块并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须另行缴交相当于土地拍卖起拍价10%的项目建设保证金,如未按时缴交的,每日收取迟延缴交项目建设保证金金额1‰的违约金。延期缴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缴交项目建设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定金。
(三)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应在南安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公司(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股份不得低于51%,已在南安设立的除外)对该地块进行开发建设,本地块开发建设所产生的税费必须按规定在南安市缴纳。竞得人应在土地成交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并由新公司直接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补充协议。
(四)该地块配建的幼儿园需整体持有,不可分割销售、不可分割转让。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建设标准、抗震设计规范、验收标准等要求与地块同时进行设计、建设、验收,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建造幼儿园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国土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五)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进行开发建设应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3〕40号)规定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六)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进行开发建设应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4〕152号)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七)竞得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买活动,并作相应的信誉记录。
八、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有关其他具体事项详见拍卖出让文件,拍卖出让文件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先生 戴先生
联系电话:0595—86380268
南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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