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中介费”,买家(或租房者)通过中介看了房源后,私下接触房东完成交易或租赁,业内称之为“跳单”。近日,阳山县一房产中介将有“跳单”可能的买家郭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服务费5.3万元。
去年6月30日,郭某到阳山某地产中介服务部咨询房源信息,并在该地产中介服务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实地查看了房屋。同年7月4日,郭某购买了欧某的房屋(下称“涉案房屋”),但郭某拒绝向房屋中介支付服务费。地产中介认为其与郭某签订了看房确认书,且《看房确认书》中有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并带郭某查看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两套房源,在看房后一直与郭某保持电话联系,已经为郭某提供了居间服务,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支付房屋居间代理服务费5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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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则表示该地产中介的确带其看过其他房屋,但并没有看涉案房屋。此外,郭某和欧某均表示,两人是朋友关系,两人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没有通过房屋中介。
阳山法院认为,郭某与地产中介签订的《看房确认书》中有禁止“跳单”格式条款。根据相关规定,阳山某地产中介服务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对于限制郭某责任的条款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也未能证实已经对该条款对郭某予以说明。
阳山某地产中介服务部提供的《求购客户登记表》,其内容均为该地产中介服务部自行书写,并没有经过郭某的签名确认。且郭某及第三人在庭审中亦对该地产中介带郭某查看涉案房屋的陈述不予认可。因此对地产中介主张的就涉案房屋为郭某提供了居间服务的陈述不予采信。
因地产中介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利用了其提供的房源信息而促成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故郭某与欧某的交易,不构成“跳单”违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