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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签协议海沧买房却遇卖家反悔 卖家被判赔60多万

发布时间:2017-07-18  来源:台海网  

 

­  卖家签了卖房协议后又反悔,还说“家人不同意”。购房的买家眼见房价上涨,已经无法以当初的价格购买到相同地段的房子,只好将反悔的卖家告上法庭,索赔“房屋差价补偿”。

­  昨日,海沧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官发现,双方签的《房产买卖协议》当中明确写明卖方“已征得家人同意卖房”。

­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卖家违约,要求他赔偿60多万元。目前,卖家已上诉,这起案件仍在二审中。

 

­  反悔:签约不到1个月,卖家就悔约了

­  引发官司的这套房产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面积157平方米。去年5月,卖家张先生(化名)与购房者阿林(化名)谈好,成交价为240万元。

­  5月14日,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张先生把房子卖给阿林,双方协商先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之后分两次支付购房款。因为房子是张先生与配偶、父母的共同财产,协议第17条明确约定,张先生承诺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出售该房产,若由此造成违约,后果由张先生承担。

­  20多天后,阿林收到张先生发的悔约信函,信中说:因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愿意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6月22日,张先生向阿林转账返还10万元定金。

­  焦点:“家人不同意”,能当违约理由?

­  由于不满张先生单方面违约,阿林委托律师将张先生起诉至海沧区法院。阿林要求张先生支付违约金10万元、律师费2.5万元、房屋涨价造成的差价损失、房屋评估费用等。

­  张先生却反驳说,阿林明知房子有其他共有人,还跟他签协议,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担责。

­  海沧区法院一审认为,阿林与张先生经中介居间介绍签订《房产买卖协议》,虽然房产还有其他人共有,但协议明确约定“张先生承诺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出售房屋”,阿林有理由相信张先生已经得到许可。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该全面严格履行。

­  现在,张先生的行为有违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全部中介费、诉讼费及律师费。

­  判决:60万房屋差价,违约卖家要赔

­  在案件审理期间,2016年11月29日,买家阿林委托厦门一家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但是,原告和被告双方在房屋价值评估时间点上产生分歧。

­  张先生说,应以他发函通知的时间(6月8日)为准,阿林提出应以他起诉时间(9月27日)为准。评估时间点直接关系到房子价格。最终,评估机构出具了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2016年6月8日案涉房屋评估总价为2853400元。2016年9月27日案涉房屋评估总价为3417700元。

­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先生向阿林支付房屋差价损失60万元、律师费2.5万元、评估费8835元,共计63.3835万元。

­  法官分析说,协议签订后,房屋交易价格上涨。张先生违约造成阿林购房的差价损失,在房价上涨的前提下,如果张先生仅是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和保护守约方。

­  法官还说,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协议的履行情况、阿林支付的款项金额、张先生的违约情况,同时参照评估价格,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法院认为60万元的差价损失是合理的。

­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不服,已上诉二审。(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姚旺 通讯员 心田/文 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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