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反腐、为了缩小贫富差距、为了财政增收,这些诉求当然没有任何问题。但另一方面,无论是咱们的政策制定,还是公众对政策的期待,恐怕都需要走出那种急功近利的工具理性,回归到价值理性层面来思考问题。
其实,上述问题还不是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在于,这一新税种自身面临的法理依据问题。
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那么,在不动产登记政策落地之后,房地产税会不会迅速跟进,特别是在今年两会上,能否取得立法上的突破,也就成了很多人关注的问题。
关于房地产税,力主推动的声音不小。首先,近年来,房婶、房叔类新闻层出不穷,落马官员拥有多套房产的消息牵动公众神经,公共舆论中存在一种普遍的期待,认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其作用不仅有利于平抑房价,也为财产税的推进铺好了路,依据不动产数量,开征一定的财产税,既有缩小贫富差距、抑制过度消费泡沫和过多占用土地资源的作用,同时还能为财政增加收入。
其次,作为利益相关方,财政、税务部门对房产税征收也非常关注。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最新《求是》杂志撰文列出了税收改革的清单,透露税收改革的几大方向。对于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楼继伟表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至于地方政府的态度呢?媒体2月份曾报道,目前,多个城市已面临“无地可用”局面。深圳发布的“珠三角全域规划”报告显示,在珠三角城市国土开发强度上,深圳以接近50%位居四个一线城市之首,远超30%的国际警戒线,而广州也已逼近红线。此外,北京以全市土地计,建设用地开发强度为21.3%,若以可开发的平原地区计,则建设用地开发强度达到了57%。再加上楼市存量积压、税改等问题,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的话说,“由于"营改增"之后,营业税没有了,地方的独立税种消失,地方财政失去了一个保障性来源,在种种因素作用下,对房地产税的改革,地方政府可谓动力十足。”
当然,房地产税征收不仅包括详细了解每个人究竟拥有多少房产,还需要更为复杂的是税制设计。比如,房地产税税率定多少?是对存量房还是增量房或者所有房屋都征房产税?如何保障居民基本住房诉求,按套征收还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种种问题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全面考量。正因如此,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一直在推进,但很难确定出台的时间,这涉及很多技术性问题,比如不动产登记、房产评估制度、房产纠纷的救济制度、官员财产申报、预算公开完善等。
一篇题为《房地产税加征须慎行》的评论中提到一个很重要的历史背景。文章说,中国内地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是从香港借鉴而来。因香港地区需归还中国,殖民地时代的香港政府不能转让土地所有权,所以在解决土地流转问题时,创造性地发明了土地批租制度。即政府通过招标、协议、拍卖等形式,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一次性收取整个合同期间的租金。所谓“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租期内土地租金的一次性提前给付。而从法律伦理来说,租与税不应同时存在。那么,在当前的土地产权框架下,或者取消房地产税,政府只收取地租(土地出让金);或者政府不收取地租(土地出让金),只征收房地产税。对于后者,就必然涉及到产权安排的改变。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
税务学院教授胡洪曙所言:“要使房地产成为完整的征税对象,并且使国家找到符合经济学逻辑的真正的纳税人,房屋和土地的产权归属必须一体化。”
不少人其实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如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曾将房地产税形象地称为“两头收”:“假如我们没有土地出让金这一说,那么我们应该所有的房子都收房产税或者物业税。但是我们前面收了出让金,后面再收物业税,两头收的话就过分了”。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也曾提出,房产税征收绕不开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这一前提,现有条件下出台房产税等于重复征收。
另外,征收财产税还需要一个基本前提,你征税的对象是一个产权意义上“完整的财产”。而在目前的情况下,咱们的房产,不只存在房、地产权的分离,还面临一个使用期限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林达集团董事长李晓林呼吁,“为了更好贯彻房地产税制度,当务之急是需将商业住宅类(从目前的40年)调整为70年,同时逐步取消70年土地使用年限,也就是说,最好在2017年以前,全国所有土地种类均是70年使用年限,只有这样才可能在2017年(十九大)上的房地产税制度做政策性铺垫。”
种种迹象都表明,不动产登记后,房地产税恐怕难以跟进,至少短期内如此。如何看待这种情况?对于已经落地的不动产登记,知名财经评论家叶檀曾发文感慨,“动辄把不动产登记与反腐、土地财政相连,把反腐、保护合法财产、改变地方财政来源的重任强压在不动产登记头上,实在是不切实际的期盼。”我觉得,这个观点,在房地产税问题上可能同样适用。
为了推动反腐、为了缩小贫富差距、为了财政增收,这些诉求当然没有任何问题。但另一方面,无论是咱们的政策制定,还是公众对政策的期待,恐怕都需要走出那种急功近利的工具理性,回归到价值理性层面来思考问题。就如3月2日一篇《勿以工具思维看待不动产登记》文章中说的,虽然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更趋透明化,可以在客观上促进反腐败工作,但反腐败主要是一个公法领域的问题,而不动产登记是私法领域的问题,二者的功能不能混同。不动产登记的完善和统一在客观上当然也有利于房地产税的铺开,但房地产税问题应该放在健全“不动产物权法律体系”的大框架下来理解,而且要符合产权改革、财税改革总体的思路与顶层设计,不可能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