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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正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房产税试点扩围或暂缓

发布时间:2014-03-05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傅莹的表态对于房地产税立法来说,是积极的信号。与此同时,房地产税立法意味着将以更高层面调整相关关系。房地产税与之前的房产税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在立法之前,房产税试点扩围或暂缓。
  
  据傅莹透露,当前社会上广泛关注的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的立法工作,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推进中,并将注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傅莹表示,现阶段中国18个税种中,仅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3个税种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而其他15个税种则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的暂行条例来征收。
  
  傅莹说,未来全国人大一方面将尽快推动此前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能够上升成为法律,尤其是一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具备立法条件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对记者表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对于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推进房地产税的表态,传递出了积极的信号。他认为,傅莹有她的身份所在,不会凭空做出上述表述,这意味着房地产税立法在人大层面已经开始启动。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阶段全国人大确定全面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进程,是有综合考虑的。
  
  “立法需充分反映公众诉求。”朱光耀指出,现阶段首要的是要步入立法的进程,全国人大经过调研,倾听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从而步入立法进程。此后,需再经过一审二审三审反复征求意见,反复完善立法。
  
  贾康认为,现阶段已开始推进立法进程,但在立法进程中是否还会有新的试点推出,还有待观察。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认为,如果全国人大启动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房产税试点扩大或将暂缓。
  
  陈国强表示,房地产税与之前的房产税不尽相同,房产税类似于之前的物业税,但房地产税却是关于房子的所有有关税种的整合。“我国现在有关房地产的税种从前期土地出让到开发,从销售到交付使用,从持有环节到二手房交易环节,税种繁杂,这也可以预期房地产税立法推进过程将较为缓慢。”
  
  资料显示,现行房产税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宣布开始试点房产税,上海只针对增量,征收对象为上海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则涉及存量与增量,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但试点效果并不明显。
  
  而对于房地产调控,陈国强表示,房地产税的作用与房地产调控并无直接关系,在其出台之前,不动产登记、住房信息联网等将先期进行。房地产税则不能着急,需要按照立法流程,按照设计路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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