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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财政政策

发布时间:2014-03-24  来源:观点地产网  

  为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顺利进行,财政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

  3月20日,财政部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财政政策。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为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顺利进行,财政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

  一是整合地方政府资金。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明确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从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等,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二是做好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按季均衡核发,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发放方式,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

  三是准确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四是盘活政府存量资金。对于项目已经完成或租赁补贴已发放而形成的净结余资金,要相应减少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五是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得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设备和交通工具、办公楼建设、对外投资等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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