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房产网讯 10多年前买了朋友的房子,没签合同,哪想后来,朋友突然反悔,将他告上法庭,要他搬出去。最近,家住泉州鲤城区的老陈,就遇到这样的郁闷事。鲤城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因此买卖关系成立。近日,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老陈和老涂是多年的老朋友,1995年,老陈看上老涂一套五六十平方米的房子,双方简单口头约定,价格为7.85万元。随后,老陈入住“新房”,当年先后4次共支付给老涂购房款6.5万元。
一晃十几年过去,老陈一直没能付清尾款,老涂要老陈搬出去,并将他告上法庭。
老涂称,房子是当年他租给老陈的,老陈付的6万余元是房租。老陈有些生气,亮出当年的收据、收条,内文明确载明上述款项为“房屋订金”。
鲤城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法院可认定是“其他形式”订立合同。若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和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老陈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双方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成立,最终法院驳回老涂的请求。(记者 韩影 通讯员 刘志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