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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购房可使用公积金 泉州执行还需等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6  来源:东南早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记者昨日(15日)采访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虽然咨询的人不少,但泉州还未接到上面的文件通知,“具体什么时候执行,如何执行,还有待上面的细则。”有关工作人员表示。

 

 

 

  据悉,此次公积金新政主要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据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执行的规定是,异地买房可以提取一定的公积金比重去还房款或者月供,但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该工作人员表示,新政出台到地方执行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

  据悉,《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明确要求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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