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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房地产出台新政 相关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

发布时间:2014-11-11  来源:泉州晚报  

  10日,在“闽八条”和央行房贷新政策的基础上,泉州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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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套房认定不含自建房

 

  意见规定,对2014年8月1日起购买商品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按以下标准认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意见指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第一次以市场方式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包括从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闽人员;从省外投靠在闽子女的父母等人员;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大学毕业生;成年子女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

 

  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首套房证明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

 

  契税优惠与“闽八条”一致

 

  意见提出的契税优惠政策与“闽八条”保持一致。对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其购房款与货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在营业税优惠上,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住房时,其转让住房的原购房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转让的,以购买时的商品房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再度转让的,以购买时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产的以法律文书中记载的合同订立时间或拍卖时间为准。

 

  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

 

  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上,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协调各业务承办银行,积极支持开办“公转商”贷款业务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强调银行应优先安排“公转商”或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资金额度,优化流程;因上述业务产生的商业性贷款利息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差额部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给予贴息。

 

  在金融信贷服务方面,意见要求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快放款手续,对已签订房贷合同的个人,原则上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放款。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并且强调了银行应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收费或提高利率的行为,以降低房地产企业融资成本。

 

  放宽港澳台机构、个人购房限制

 

  意见提出,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港澳台机构、个人在泉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屋不受限制,不再提供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境外机构、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泉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屋不受限制,不再提供“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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