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市民向媒体反映在购买店铺过程中发生产权性质改变的问题。市民范女士表示,在莆田一项目购买商铺,后发现房屋的购房合同上的房屋用途与产权证上的不一致,从商铺变成了“服务用房”。此外也有部分在泉州购买商铺的读者向本报反映,购买两层的商铺,后来在办产权证时,二楼的商铺被要求只能办成住宅性质的用途。
而近期,在泉州一市民也向记者反映,在泉州购买一商铺的过程中,原先以商铺签订购房合同,可是当要办理产权证时被告知二楼商铺只能办理住宅性质产权。
对此,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蔡栋梁表示,如果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用途是商铺,那么产权证上的产权性质应与购房合同上的一致。不同产权性质的产品,在价格上是存在差别的。如果办理的产权证的产权性质与购房合同不一致,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
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长鸿认为,开发商的这一做法存在欺诈嫌疑,如果购房者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把住宅当做商铺来卖,那么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提醒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要注意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并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留意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是否与开发商承诺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