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过程中,一定要查清楚房产的实际产权人,若是没有得到所有产权人的确认,将面临房子无法过户的局面。市民林先生就因为购买的房产没有得到所有产权人的确认,法院判定房子过户依据不足而被驳回。
履行了合同约定
房产却不能过户
林先生表示,2010年10月购买了黄先生名下一套拆迁安置房,总价75万元。由于拆迁安置房2年后才能交房,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房屋首付款支付65万元,房屋交接时再支付5万元,房屋过户后再付余款5万元。
同时,双方还到公证部门做了房屋买卖公证和委托书公证。委托书上黄先生授权林先生代为办理、领取、保管理房屋权属证书,代为办理交房、管理、出租、抵押、过户等手续。
林先生表示,签订合同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的义务。去年这套拆迁安置房已经竣工交房,但黄先生却拒绝交付。林先生认为,目前房价比2010年涨了一倍,是黄先生觉得当时卖得太便宜,要毁约。
为维护自身权益,林先生把黄先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先生立即交房,并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不过,黄先生却称,双方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合同。黄先生表示,无法交付是因为这套讼争房产是家庭共有财产,不是他个人的财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导致合同无效。
没有得到所有产权人确认
合同将无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讼争房产是被告及其家庭成员自建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而来,应属被告及其他被安置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而被告与其他被安置家庭成员并未就讼争房产进行析产,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他被安置家庭成员认可被告就讼争房产的处置行为,事后亦未得到所有权利人的追认,故被告关于讼争房产的买卖超越了其可处分的范畴。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将讼争房产交付其管理使用,并在第一手权属登记证书办出之后依约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律师认为,因对方隐瞒房产其他产权人,而房产析产又遥遥无期,造成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可以另行起诉解除合同。同时按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