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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购房者未按协议付款 赔了66万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5-08-05  来源:东南早报  

  买房签好协议书,约定购房款未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房款总额的千分之三赔偿给房屋出售者。然而,购房者朱某和李某却没把协议当回事,因未按时支付购房款被房屋出售者黄某告上法庭,朱某之前支付的66万元只能作为违约金,法院判决朱某还需和李某共同偿还110万元购房款。

 

  催讨无果 告购房者

 

  去年3月,当时还是夫妻的朱某和李某通过中介机构,向黄某购买了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一套房产,并于当日签订了《房屋居间买卖协议书》,房屋总价值195万元,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当日支付20万元,2014年4月前支付175万元。合同还约定了相关违约条款:若朱某不能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房款总额的千分之三赔偿给黄某。

 

  购房后,朱某仅按期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余下155万元并未按期支付。去年5月,李某向黄某出具了欠条,确认朱某尚欠155万元没有偿还。去年11月,朱某又向黄某确认共欠其155万元,但保证月底还清,同时吴某在担保人处签名。然而,朱某这次还是没有把购房款还清。

 

  今年3月,在几次催讨购房款无果之后,黄某将朱某、李某及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和李某承担155万元还款责任,吴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转账66万 成违约金

 

  集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未按期支付购房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向黄某支付违约金。去年4月前,朱某向黄某转账40万元。去年5月至11月,朱某又向黄某转账66万元,同年12月,还向黄某转账45万元。按照朱某在2014年11月向黄某的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朱某自认在此之前支付的款项66万元系违约金,而在此之后的转账45万元应视为是偿还购房款本金。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朱某和李某应共同偿还110万元购房款,由于吴某在欠条担保人处签名,且尚未过保证期限,吴某应对该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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