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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使用权 试行弹性年期出让

发布时间:2015-06-23  来源:泉州晚报  

 

    记者日前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我市将试行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工业用地的循环高效利用

 

    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以内,让与土地受让人使用,由土地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按照规定,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且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应年期的价格。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可分别设定为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市场评估,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确定。

 

    出、受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分期考核监管协议。协议应当约定宗地应达到的亩均投资、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节约集约用地指标,以及企业达不到投入产出标准应退出用地的要求、条件和机制。相关部门每五年评估考核一次宗地的节约集约用地指标落实情况。对评估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根据分期考核监管协议实行约定监管,追究企业违约责任,引导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有序退出,保障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届满的,应根据分期考核评估协议落实情况和市政府出让到期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是否准予续期或收回土地的手续。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达到分期考核监管协议相关标准的企业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土地受让人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国土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具体由国土部门按照续期年限通过市场评估,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确定工业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手续,由原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续期年期视首次出让具体年限及土地受让人申请而定,续期年期应为10年的整数倍,累计不得超过50年。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受让人未申请续期、达不到分期考核监管协议相关标准或者不愿意缴交工业用地使用年限续期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应退出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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