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福州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备受关注的《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交一审,拟规定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实行名录管理 分级分类保护
《条例(草案)》拟规定,湿地分为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分级分类保护。重要湿地分为国际、国家、省三级。其中,处于闽江、九龙江、汀江、晋江、敖江、龙江、木兰溪、交溪源头的湿地,均应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
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保护与建设。对退化的重要湿地,应采取生态补水、封育、禁牧、退牧、退耕等措施,进行恢复改造。经改造确实无法恢复的,应当从名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拟规定,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征用重要湿地的,应经省政府同意,并在指定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确实无法恢复的,应当缴纳湿地修复费用,专项用于其他湿地的保护。
擅自开垦、占用湿地 每平方米可罚30元
破坏湿地的行为将受到什么处罚?《条例(草案)》拟作出细化规定:
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擅自伐木、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树木的,处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非法开矿、采砂(石)、取土、揭取草皮的;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破坏鱼类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的;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造成湿地生态破坏的,这些行为都将处最高30000元的罚款。
《条例(草案)》还拟规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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