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部分商品房出现库存,另一方面是安置房建设和保障房供应,如何将两者对接?
海都记者获悉,泉州市政府出台了《泉州市打通商品房与安置房及保障房转换通道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政府将搭建服务平台,对商品库存房源和剩余安置房源进行登记,提供给被征收人到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同时与开发企业洽谈团购优惠,按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销售给被征收人。这意味着今后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安置户购买商品房房源将更多样性,价格也更优惠,同时保障房供应也将呈现多样性。
打通该通道,泉州市住建局相关人员介绍,打通商品房与安置房及保障房转换通道,多渠道筹集安置房和保障房房源,缩短保障房和安置房的供应周期。可以说,该转换通道的建立,将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房和剩余安置房;有利于推动货币化补偿安置,降低项目征迁难度和成本,并将有利于改善提升安置房居住环境和管理水平。
据悉,今后借助该服务平台,你还可实现网上合同备案、租赁和二手房买卖。
对象:
市本级、鲤城丰泽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作为打通商品房与安置房及保障房转换通道的组织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统购(收储)商品房和安置房,搭建自主购买(租赁)平台。方案提出,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由各地政府指定一家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
房源:
商品房和多余安置房
纳入本方案的房源,主要来自商品房和安置房,并根据保障房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而定。保障房房源选择建筑面积45㎡~90㎡的房型,安置房房源的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人的需求具体确定。其中,新建商品房须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存量商品房房龄应在10年以内,无质量和安全隐患。
房源的另一途径是安置房,来源于建设单位剩余的安置房,以及安置户持有的安置房。来自建设单位剩余的安置房,要求已竣工并办理安置结算手续;若房源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用于给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购买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用于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的,不用办理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手续。
近年来,随着城市更新建设,泉州市区出现不少安置房小区。今后,回迁户将多余的自有产权住宅,借助平台出售。当然啦,要出售的安置房,原被征迁房屋产权要明晰,相关产权人共同具结自愿出售。如果是已装修的房源,则装修费用不计入购买成本。
实施方式:
进入平台统一登记 承诺优惠幅度
目前,泉州已搭建好服务平台,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房建设单位及有出售安置房意向的安置户,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被征收人便可到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商品房、待售安置房作为安置房,实现被征收人的住房安置。
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安置房所有权人,应与实施主体(即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被征收人优惠协议,承诺优惠幅度,实施主体为在服务平台交易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并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此外,实施单位也将根据当地住房保障需求或房屋征收项目的安置需求,依据《政府采购法》购买(收储)商品房或安置房作保障房或安置房房源。
实施主体将分别与已报名的房地产企业(或安置房所有权人)进行价格谈判。经谈判,最终确定的成交价格原则上应低于统购基准价10%以上,并以房地产企业承诺最大下浮幅度计算出的价格作为拟成交价格;安置房项目最终确定的成交价格应不高于评估价格。
税费:
商品房价格低于货币化安置补偿款 免征契税
据悉,泉州还将出台文件,鼓励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本方案提出,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仅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税费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的规定执行。
通过购买形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按保障房分配程序进行分配。各地统购的商品房、安置房原则上用于各自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项目使用。统购的房源原则上不能积压,一般在半年内对接安置;若半年内未对接安置的,由实施主体协调收回,用于房屋征收项目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