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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楼盘宣传用“领SHOW” 被判侵权赔5万

发布时间:2016-04-20  来源:东南早报  

楼盘宣传用“领SHOW” 被判不正当竞争

法院: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提起“领SHOW”,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位于泉州市区刺桐路成洲工业区的领SHOW文创园。鲤城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以此作为楼盘的对外宣传广告内容,结果成了被告,输了官司。

原告 被告的行为影响公司业务发展

据悉, 泉州市兴世纪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世纪公司)系“领SHOW天地创艺乐园”项目唯一的开发商和运营商。2010年1月,某广告公司作为“领SHOW”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授权兴世纪公司将该作品作为商标使用,授权有效期限为50年。后来广告公司将“领SHOW”注册商标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许 可给兴世纪公司使用。

物资公司在毗邻“领SHOW”天地的丰泽区沉洲路中段开发一处楼盘,主要物业类型为商铺、写字楼的出售、出租。该楼盘虽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为“福鑫大厦”,但其在售楼时以“领SHOW财富中 心”进行宣传,甚至在广告上以“租不如买”进行宣传。兴世纪公司认为物资公司的宣传行为对兴世纪公司常规业务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该宣传为不正当竞争行 为,遂提起诉讼。

法院 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赔偿5万元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是应存在竞争关系。

兴世纪公司提供的多组证据均表明其经营的业务 之一为写字楼出租,而物资公司以出售写字楼为其主要业务,双方均涉及办公楼的建造和经营,二者在经营业务中有明显的交叉部分,因此应认定二者存在竞争关 系。“领SHOW”属于臆造词,固有显著性较强。兴世纪公司以“领SHOW天地”作为项目名称,经过多年运营,已有相当知名度,吸引了相关产业的商家入 驻。“领SHOW”字样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实际上具有标示市场主体的显著作用。

物资公司辩称使用“领show财富中心”是标 示楼盘的地理位置。但是,以一般公众的认知来说,仍然会造成混淆。物资公司的房地产销售辐射范围与兴世纪公司“领SHOW”的知名度范围在空间上有很大的 重叠部分,在初期招徕客户时会使顾客产生混淆,增加竞争机会,主观上具有攀附兴世纪公司运营的“领SHOW天地”项目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相关公众 对物资公司商品(服务)来源的误认,损害了兴世纪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认定物资公司的行为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判决物资公司停止侵权, 登报致歉消除影响,赔偿5万元,并支付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5400元。

该案宣判后,物资公司提起上诉,但二审未交上诉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官点评】

虚假宣传是一种危害后果严重的典型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是消费者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基本依据。如果经营者凭借不实信息获得交易机会,其他诚实经营者会因此丧失客户。从整 个经济环境来看,虚假宣传减弱市场透明度,会对经济整体和经济福利造成损害。由于“真实”被认为是诚实商业行为的一项主要原则,禁止欺骗也就成为公平竞争 的应有之义。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普遍禁止误导行为的原因所在。

在该案中,物资公司在楼盘宣传广告中使用“领 SHOW财富中心”字样,对一般公众来说,容易认为与兴世纪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具有虚假性;物资公司广告称“租不如买”,又暗示消费者采取购买房产的方式 办公,而不是去租用房产,该广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容易让人误解,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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