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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城乡医保一体化暂行规定 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7-06-14  来源:闽南网  

  日前,泉州市政府出台了《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昨日,记者从泉州市医保局获悉,该暂行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明确,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户及二女户、大中专及技校学生等群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减免措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个人缴费不低于筹资水平的25%,筹资标准每年由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发布。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相片1张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级别进行了划分,医疗机构级别越高,起付标准越高,报销比例越低。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为50元、报销比例90%;二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院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55%。县属三级医院执行二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政策,二级的乡镇卫生院执行一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政策。各级中医医院报销比例按降低一个医院等级标准执行。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规定》还要求,泉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要推进统一的按病种付费为主、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海都记者 尤燕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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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泉州实行“六统一”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泉州晚报讯 根据日前市政府印发的《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明年起,泉州市将正式实施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并明确参保对象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体化是深化医保制度改革的重头戏。根据《规定》,我市将以市级统筹为原则,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现“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同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个人缴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 低保对象等特殊人群给予补助

  《规定》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年由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原则上个人缴费应不低于筹资水平的25%。以2017年标准450元/人核算,个人缴费应不少于112.5元。

  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规定》还提出,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户及二女户、大中专及技校学生等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不同程度的政府补助,以减轻参保人负担。

报销比例逐级递减 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90%

  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方面,《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级别进行了划分,医疗机构级别越高,起付标准越高,报销比例越低。

  具体而言,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为50元、报销比例90%;二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院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55%。县属三级医院执行二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政策,二级的乡镇卫生院执行一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政策。各级中医医院报销比例按降低一个医院等级标准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对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未满一年的女性参保对象,其生育费用按顺产1000元、剖腹产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 建立医保医师代码库和“黑名单”

  参保对象缴纳的保费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分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基金、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原则上分别占当年筹资总额的80%、10%、5%、5%。

  监管方面,《规定》明确,基金由医保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监管,审计部门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同时,《规定》还提出由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的资料审定、信息录入,与所属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工作,并建设智能医疗稽核平台,通过建立医保医师代码库和“黑名单”制度,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提升医保管理服务水平。(记者 郭雅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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