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泉州市公安局举行新闻通气会,户政支队副支队长杨奕峰对9月17日实施的《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解读。《规定》实施后,泉州公安机关将以合法稳定住所、稳定工作为落户依据,全面放开迁移限制,在泉州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均可迁入泉州市,不受是否实际居住限制。
根据《规定》解释,合法稳定住所分为两类,一是指:自有产权房产,包括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二是指:非自有产权房产,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
据统计,从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泉州市共迁入195331人,其中属引进人才4003人,就学迁入2062人,购房迁入54779人,投资迁入212人,投靠亲属116482人,企业建制迁入850人,回原籍10026人,定居迁入1537人,恢复户籍4099人,有1281名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申请常住户口,成为真正的“新泉州人”。
市外省外户口迁入,三个环节就可办结
《规定》另一亮点是简化审批环节,将泉州市内的所内迁移、跨所迁移、跨县迁移的审批权限下放至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直接办结,取消社区民警、所领导审批;将泉州市外、省外迁入的审批环节简化为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受理后,直接流转至县级户政部门经办民警或分管领导审批,再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结,取消社区民警、所领导、县级公安局领导等审批环节。
同时,《规定》还对办理时限进行规范,公布了办理迁移的时限及所需材料,明确对群众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结。
专科学历以上,可先落户、后就业
《规定》指出,将扩大迁移人群的范围,对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人才引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投资、不规范房产、其他特殊情况等迁移进行重新规范,细化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权限等工作。如全面放开上山下乡知青返乡迁入;实行普通院校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可凭购房发票落户
针对群众在办理业务中反映强烈的服务问题,《规定》也进行了疏通。如: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其相互间关系或公安机关通过公安内部网络可直接核查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关系证明;对于在办理迁移业务的过程中,发现群众出生地、籍贯(台湾省除外)等信息有误的,先予以办理迁入,不得要求群众返回迁出地更正后再重新申请;明确自有产权房产迁入时间,在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到达后,即可申请迁入,不再以实际入住为迁入条件;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发票和购房合法或拆迁安置协议申请办理;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新旧户主迁入迁出进行明确,派出所不得以原户主未迁出而拒绝办理新住户迁入,对原户主超过6个月拒不迁出或无法联系的,应将其移至公共地址。(N海都记者 苏桐轩 通讯员 李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