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近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因全资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前期投入的“泉州和昌贸易中心”项目(现已更名为“皇族金融中心”),截至目前开发商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处于停工烂尾状态。新华都称和昌福建既无法按期交付亦无法如期履约,公司已经向福建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和昌福建,要求支付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等共计约4.2亿。
索赔利息及违约金1.3亿
据公告称,泉州新华都于2012年10月与和昌福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租赁皇族金融中心地下一层房产作为超市经营使用,租赁面积共15000平方米,租赁期为15年,租金共1.46亿。补充协定还约定由新华都在一年内向和昌福建支付5000万元定金、预付租金5000万元,同时和昌福建按年18%的利率标准向泉州新华都支付资金占用费。
同年11月,公司与和昌福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以1.9亿元认购皇族金融中心二、三、四层在建商场,面积共33111平方米,约定泉州新华都在一年内支付认购款1.9亿元,同时和昌福建按年18%的利率标准向泉州新华都支付资金占用费。
新华都称,截至目前,开发商和昌福建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原定2016年12月31日就要交付的房产现在因整体项目停工烂尾而无法如期履约。据新华都去年6月份的公告称,和昌福建自2012年至2015年3月已支付了7003万资金占用费,但2015年4月之后的资金占用费则一直拖欠未交,去年1月新华都向和昌福建发出了律师函。
根据新华都诉讼公告,新华都要求和昌福建支付共计2.9亿本金,利息、违约金约1.3亿(利息、违约金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计付至起诉之日),及98万元律师代理费,共计约4.2亿。
皇族金融中心停工已近一年
去年七月,皇族金融中心已经进入停工状态,营销中心也关停。从现场来看,新华都认购的商业楼已经封顶,土建部分基本完成,其余4栋高层建筑建至14层左右。
据新华都披露的公告,皇族金融中心所处地块坐落于丰泽街与田安路交叉口东南角,由和昌福建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地块使用权面积为19258.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商服,使用年限至2068年5月22日止。2012年8月9日,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在《泉州晚报》发布《关于拟同意和昌贸易中心二期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的公示》,对和昌福建开发的和昌贸易中心二期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的公示,批准和昌福建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据公开资料显示,皇族金融中心规划4栋高层建筑、1幢大型商场和10000㎡的露天城市花园。其中,A栋为写字楼;B栋为住宅;C、D楼SOHO。同时,项目还规划超6万㎡的商业楼以及四层地下室,负一层为大型超市,负二、三、四层为地下车库。
记者从丰泽区住建局了解到,皇族金融中心不仅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也迟迟未办理。丰泽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两年前就因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叫停其施工。据知情人士称,项目停工系公司内部问题。 记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和昌福建曾于2014年8月29日将法定代表人从潘伟民变更为吴丽冰,同时潘伟民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潘伟民系皇族金融中心投资商澳门伟兴集团董事长,吴丽冰则为和昌集团创始人吴庆星女儿。
新华都称将对该项目投资款项计提减值准备1.4亿,减少2016年度利润,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5664.94万。
律师: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合同或被认定无效
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庄江琼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一旦认定无效,自始无效。据此,合同双方将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状态,本金会退回给新华都。但因新华都在签订合同之时已知和昌福建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法院可能判定调低合同中约定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或判定和昌福建按银行年利率6%来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从该案件的情况来看,新华都向和昌福建认购商品房和租赁房屋,究其实质是借款给和昌福建并以资金占用费名义收取利息。如果新华都在诉讼中将商品房认购协议和租赁协议向借款协议这一实质进行突破,提供和昌福建按期支付利息的证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予以保护的规定,法院或将支持新华都要求按年利率24%赔偿资金占用费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