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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明起施行停车费标准 计时和计次收费不混用

发布时间:2017-05-09  来源:泉州晚报  

  核心提示

 

  明日起,由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国税局联合印发的《泉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施行。记者了解到,随着暂行规定的出台,泉州中心市区停车场(点)也有了明确的收费标准(详见下图)。

 

 

  按停车场性质分类定价

 

  据悉,此次《暂行规定》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五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分别是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另外,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需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除外。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私划停车位一律不得收费

 

  该《暂行规定》指出,未经授权的部门、机构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一律不得收费。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水平、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我市中心市区由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仍旧采用2014年出台的《泉州市中心市区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内的路内停车场(经交警部门划定的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和路外停车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公交枢纽站、游览参观点、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建的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

 

  计时和计次收费不能混用

 

  根据《暂行规定》,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用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但在同一停车场两种收费方式不得混用,只能采取其中的一种。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的合法发票,不提供发票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也可向税务部门举报,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另外,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分别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有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了解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记者 黄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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