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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民名字变更权限下放派出所 6情形不予变更

发布时间:2017-05-27  来源:泉州网  

  本月10日福建省公安厅发布16项便民服务措施。其中,省内居民名字变更权由此前的县级公安机关下放到派出所,不少市民对此表示关注。针对办理细节,市公安局户政支队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

  《福建省公安厅便民服务新举措》5月10日出台后,原本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名字变更业务,下放到派出所,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从这方面来看,办理流程精简,时限缩短,变更名字便利多了。

  根据与之配套的《福建省公安厅便民服务新举措办事指南》的规定,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可以根据意愿,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名字变更登记。

  市民在申请时,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报告,以及不存在不予变更情形的承诺书。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8周岁的,本人可以根据意愿申报名字变更登记。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此外,有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等特殊情况的,办理名字变更所需提交的材料,详见《指南》相关要求。

  变更名字的权限下放,并不意味着市民今后可随心所欲变更名字。《指南》明确,有6种情形不予变更名字。分别是: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并且,变更的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并且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一旦发现已核准变更姓名后存在不予变更的几种情形,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规定,立即撤销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市民在办理户政业务中有啥疑问的,可拨打户政部门电话22180578咨询。(记者 陈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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