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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晋江不动产登记将改进婚姻状况审核方式

发布时间:2018-04-11  来源:晋江新闻网  

  记者4月10日从晋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5月1日起,晋江不动产登记将改进婚姻状况审核方式,自然人在晋江办理买卖、互换、赠予、分割、合并、抵押、变更等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申办人无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不过,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因婚姻的续存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等情形除外。

 

  以当事人申报不审核为依据

 

  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法院、民政局、司法局、住建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的通知》指出:“不动产的共有情况主要依据当事人申报不审核当事人婚姻状况,经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共有人,且与合同等登记原因文件记载内容不冲突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晋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不动产登记包括取得不动产登记和处分不动产登记,包括买卖、互换、赠予、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多种情况。按照新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登记部门工作人员会对申报人询问,以申报人书面承诺为依据,并结合购房合同、凭证等原因文件办理不动产,从而弱化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核。

 

  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据悉,对于当事人因处分不动产、变更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登记情形的,以2018年5月1日为界分别对待。

 

  登记日期在2018年5月1日前的,考虑到历史因素造成存在隐性共有人情况,仍需审核婚姻状况以确定不动产权利人;登记日期在2018年5月1日及以后的,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只负责核实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与申请人是否一致,不再审核婚姻状况,并且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举例说,林先生想找郑先生买一套二手房,这套房于2017年5月1日登记在已婚的郑先生名下,考虑到该房存在隐性共有人情况,即郑太太也是权利人,那么,林先生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应请郑先生、郑太太一同签订买卖合同,以避免今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不过,如果林先生购买二手房的计划延迟到2018年5月1日以后,那么,这套房子的不动产登记证上写谁的名字,林先生直接和这个人签署相应的买卖合同即可。

 

  “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简化登记流程,精简证明材料,是为了便民减负,提供高效服务。”该负责人表示。

 

  申报不实将承担法律责任

 

  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后,有人担心夫妻一方申报不实给另一方造成不动产损失。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新政已经有所考虑。比如,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的,可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可以对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进行变更,可以通过申请婚内“加名”来增加共有人。

 

  登记部门提醒,不动产登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必须严肃。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夫妻之间重新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可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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