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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中远名城小区起诉业委会 业主赢官司

发布时间:2018-06-08  来源:泉州晚报  

  去年年底,泉州中心市区中远名城小区的业主将其小区的业委会告上法庭,丰泽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作出判决。业主告业委会?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本报于去年报道了该小区部分业主怀疑业委会采取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冒签”业主姓名,使同意上调物业费的业主户数及所占面积过半数。对此,业委会主任表示否认。该小区业主和业委会之间存在怎样的争议?法院又作出怎样的判决?记者进行追踪报道。  

  争议:“双过半”通过决定业主质疑造假

  记者采访了解到,该小区物业于去年6月3日张贴《关于上调中远名城小区物业服务费的公示》,内文提到,由于物价、成本不断上涨,给物业的正常运营带来巨大压力,拟将多层住宅由每月每平方米0.5元调至0.65元,电梯住宅由1元调至1.3元等。业委会将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征询业主意见。

  5个月后的11月7日,小区公布征询结果,显示同意的业主户数及专有部分面积均过半,根据《物权法》相关条款规定,统计结果“双过半”,即可通过该决定。然而,几名业主在业委会查询书面材料时,却发现材料上签的名字是陌生人的名字,并不是本人所签。

  对此,该小区业委会李主任表示,所有流程均按照正规程序进行,不存在“冒签”情况。业主如若存在质疑,可以走法律程序。

  起诉:针对业主诉求 业委会需要举证

  原告代理律师、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文峰介绍,此次业主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项是质疑业委会以书面形式进行业主大会表决时存在冒充业主签名的情形,要求撤销业委会作出的于2017年7月开始以新的物业费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决定;另一项是撤销业委会作出的聘请安雅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他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也有如下规定,即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起诉业委会,业委会需向法院提供经过法定程序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的举证材料,如果没有提供或者提供的材料确实存在冒签的事实,业委会所作出的决定将被撤销。

  判决:业委会程序违法 所作决定被撤销

  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远名城业委会进行上述两项决定时,没有满足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程序上有瑕疵。另外,中远名城业委会召开的两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均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委会将选举物业服务公司及上调物业费两次临时会议的具体工作均交由安雅物业公司实施,而该公司与两项会议讨论主题本身具有利害关系,由该公司上门发送征求意见表、表决表,明显有悖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也可能侵害到业主的合法权益。中远名城业委会未能提供议事规则以证明其委托安雅物业公司召集业主大会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因此诉争的两项决定的作出可以推定违反了法律程序。

  此外,根据法院向小区业主调查的结果,部分业主反映表决表和征求意见表的签名系被伪造,而且存在小区业主已转让房屋,但表上仍是原业主签名的情况,可以认定诉争决定作出的程序违法,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案中,原告的两项诉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两项决定的判决。(记者陈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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