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该局日前发文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管理。根据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必须在9月30日前缴清住宅专项维修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规采取相关行政措施予以追缴。
所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了保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质期满后的维修而开设的。记者获悉,2010年7月,我市曾出台《石狮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验房、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应将住宅专项维修金足额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此番新规,以住宅是否竣工验收备案分类,对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进行了重新规定。具体来说,未竣工验收备案的新建商品房、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买受人需缴清相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商品住宅交存的面积以预售许可证的面积为据,若办理初始产权登记时面积有误差,但在国家《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允许误差值范围内,则不办理退回或补交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竣工备案前,开发建设单位需缴清整个项目所应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于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代收代缴,并于今年9月30日前缴清。
至于许多业主关心的住宅专项维修金的使用方面,根据《石狮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成立业委会的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公维金时,需要先制定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2/3以上的业主确认并公示(公示10天以上)、把维修方案和确认情况等资料送主管部门备案、持相关工程预算和施工合同去申请资金划转、竣工验收后再进行决算审核。(记者 康清辉 通讯员 许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