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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阴阳合同卖房 夫妻欠债不还获刑

发布时间:2019-10-29  来源:泉州晚报  

  被告人黄某阳和吴某华夫妻俩借款46万多元,法院判决、立案执行后仍未还款,却借“阴阳合同”的手法转移财产,以38万元的协议价格卖房产给案外人,但实际售价达150万元,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债务。

 

  日前,黄某阳和吴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双双被判刑。据悉,这是晋江法院首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拒执案件。

 

  夫妻欠钱不还 卖房产逃避债务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阳在与吴某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需要陆续向蔡某山借款46.85万元。2017年12月27日,晋江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阳、吴某华夫妻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蔡某山借款46.85万元,以及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018年1月20日,判决生效,但黄某阳、吴某华未履行还款义务,后被立案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但他俩仍拒不执行。2018年4月3日,夫妻俩将登记在黄某阳名下的一套房产(未申报),以38万元的协议价格出售给案外人,但实际售价达150万元,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上述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夫妻双双获刑

 

  今年7月17日,黄某阳、吴某华与蔡某山就此案达成执行和解(已结案),蔡某山对黄某阳、吴某华表示谅解。7月19日,黄某阳、吴某华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紫帽派出所投案。

 

  晋江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阳、吴某华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结伙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用地位、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条件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某阳有期徒刑一年;判决被告人吴某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李培兴 赖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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