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泉州市先后发布通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根据要求,未在福建省省住建厅办理备案登记并公布,未主动、及时告知泉州住建部门并作出书面承诺的鉴定机构,不得在泉州地区开展房屋鉴定业务,其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也无效。
根据通知要求,泉州将执行鉴定机构从业告知承诺制,无论泉州本地或外来的鉴定机构,都必须主动告知泉州住建部门。已按省厅规定在泉州已承接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也要在7月10日前向市住建局告知并向市质安站办理信息登记。外来房屋鉴定机构,若无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或未与泉州本地注册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的检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不予受理告知事项,不得在泉州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鉴定业务。
鉴定机构在泉州地区承接房屋鉴定业务,应了解鉴定目的、范围以及鉴定报告的具体用途,进行合同评审并签订正式合同。鉴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应主动将合同报送鉴定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查。
有委托进行房屋鉴定的,住建主管部门需按照房屋信息建档要求,督促指导乡镇(街道)、社区(村)将房屋鉴定报告及时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借助该系统,一方面完善房屋安全档案信息,促进房屋安全动态管理;另一方面也方便主管部门开展鉴定质量监督检查,规范鉴定市场和机构行为,提升鉴定工作质量。
根据要求,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检测鉴定相关标准,按照规范规定的程序要求,由构件、子单元到鉴定单元逐级评定,不得省略评级过程,不得简化鉴定程序,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不得混合进行评定。凡发现鉴定机构存在转包、挂靠、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通报、警告、罚款、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记者 康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