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未分割,那么其中一方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吗?日前,永春县法院就调解了这么一起纠纷。
去年年底,经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决,阿红(化名)与阿夏(化名)结束了20多年的夫妻关系。然而,今年5月份,阿红再次到永春法院,将阿夏告上了法庭。这次,她请求确认对址在永春某镇的一幢自建房屋享有居住权。
经法院查明,在阿红和阿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阿夏的名义申请建造了房屋一幢,但该房屋迄今为止未办理产权手续,双方离婚时对该房屋的处理未涉及,因此阿红起诉到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阿红对涉案的自建房拥有产权份额,在该房屋分割之前,暂由阿夏居住。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中,讼争房产建造于阿红和阿夏婚姻存续期间,在离婚时未作处理,现双方存在争议,因此法院作出如上调解,一方面确认阿红对房屋享有权利,另一方面确认阿夏在分割前享有居住的权利。在民法典实施前,我国法律对居住权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拓展了房屋利用多元化及社会保障属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居住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记者黄墩良通讯员吴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