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响应市委、市政府迅速投入灾后恢复重建号召,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1日,泉州市税务局整理发布了自然灾害发生后可以享受的税费政策,方便企业、市民对照享受政策扶持。
此次梳理的税费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损失程度予以计算,自遭受自然灾害当年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车船税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此外,政策还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据悉,泉州市税务局将落实落细灾后恢复重建税费支持政策、助企纾困解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通过税企交流群、纳税人学堂、12366热线等多渠道强化宣传辅导,并通过“云”上办税服务厅,依托“税事远程帮”服务和全程可视服务,为纳税人“非接触式”办理各项税费减免,确保政策精准落地。(记者 陈凌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