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通过中介看房,而且签订了“看房确认书”,之后却“跳单”绕过中介自行与房主达成买房协议,这样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一起该院审结的案件,判决中介提供的“看房确认书”的部分格式条款无效,但综合考量中介提供服务的损失以及购房者的违约过错,购房者应支付中介服务费7000元。
中介带看房被“跳单” 起诉客户索要中介费
此前,黄某想购买二手房,与晋江某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后,验看了由中介提供的位于晋江泉安中路的某房产。在现场,黄某没有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不久后,黄某“跳单”,绕过中介与该业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以115万元价格购买了该房屋。晋江某公司获悉后与黄某产生纠纷,遂到法院起诉黄某索要中介费,并要求黄某依据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约定,赔偿佣金的滞纳金。
晋江某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约定,由该公司委派经纪人陪同黄某看房后,若黄某与出卖方在未签订合同前交换联系方式,或黄某在六个月内与出卖方自行成交、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出卖方自行成交、将该房源信息提供给其他个人或公司等,均视为该公司代理成功,黄某应支付佣金。佣金方面,该房产交易成功后,黄某需至少支付基本佣金3000元,若基本佣金低于房屋成交价的3%,应按房屋成交价的3%补齐差价,黄某如未能将佣金及时支付于该公司,则自看房之日起每月加收滞纳金为佣金额度的千分之一。据此,黄某得付3万多元中介费及滞纳金。
黄某则认为,晋江某公司提供的“看房确认书”是霸王条款,他不予认可。
中介的格式条款无效 购房者违约付7000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看房确认书”中有晋江某公司要求黄某在6个月内不得利用其提供的房源信息的内容,并且有加倍支付(按3%支付)中介费、违约金等格式条款,鉴于房源信息为公开共享信息,且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涉案房源信息系该公司独家享有,存在剥夺房屋买受方选择中介机构的权利之嫌,故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且晋江某公司未履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告知说明义务。综上,法院认定“看房确认书”的部分条款违约,条款无效。
法院综合考量晋江某公司为黄某提供房源信息、带看房、洽谈价格等中介服务的实际损失,以及黄某违约的恶意程度等因素,结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判决黄某支付中介服务费7000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免己责排除对方权利 这种条款违法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官提醒,实践中,房屋中介机构在提供看房服务时,往往会要求客户签署“看房确认书”。多数客户往往以为该确认书为中介机构考核业务员工工作量的依据而草率签字确认,从而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看房确认书”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一份合约,只要其内容合法,双方均应遵守。但是,如果合约中存在格式条款,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借此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则该条款无效。法律对格式条款有相关规定,但大多数看房者不了解不重视,从而草率签字,常引发事后纠纷。因此,对于“看房确认书”,应慎重慎签。(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许玉娇)